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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3-01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保障案件質量的生命線。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章專節規定了“證據”,進一步細化了監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也有效銜接了刑事訴訟法。隨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深入學習《監察法實施條例》,一些網友就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工作通過網站后臺提出了不少問題。記者從中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問題,采訪了長期致力于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和證據審查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揚。
問: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中,我們常會面臨一些矛盾證據。在證據之間發生矛盾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審查和鑒別?
李揚:職務犯罪的矛盾證據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言詞證據之間的矛盾,另一類是言詞證據與其他類型證據之間的矛盾。我們分別來談一下。
對于言詞證據之間的矛盾,我們主要審查兩個或者多個證據之間是否存在核心矛盾。所謂核心矛盾就是與犯罪構成要件直接相關的矛盾。比如行受賄案件,行賄人說我送了錢,受賄人說我從來沒有收過錢,這就是認定構成犯罪與否的核心矛盾。如果兩個言詞證據之間出現了核心矛盾,那么二者之間必有一假,這就需要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反之,如果兩個言詞證據之間不是核心矛盾,比如說行賄人說是2019年5月送的錢,而受賄人說的是2019年7月送的錢,那么在確認二人陳述均為自愿的前提下,就要審查這一類矛盾的形成是否有合理解釋,比如是記憶偏差所致或是別的什么原因。
江蘇省泗陽縣紀委監委 陳娟 繪圖
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尤其應該注意的。我們還是以王某涉嫌受賄案為例,在這個案件中,就出現了行賄人一方的言詞證據與本案其他證據產生矛盾的問題。比如,行賄人陳述因為王某給企業下了停工令,所以向其行賄。如果行賄人陳述的情況是真的,就必然意味著停工令的下達時間一定在行賄行為之前。但是本案中停工令下達的時間卻要比行賄人陳述的行賄時間晚很多。再比如,行賄人陳述因為自己拿著材料去找王某辦理開工許可證受到了刁難,所以才向王某行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開工許可證需要申請人提供五項材料。而本案行賄人提供的這五項材料都是在行賄人陳述的行賄行為完成之后才取得的。據此,就不可能是行賄人拿著材料去找王某辦理開工許可證受到了刁難之后,再向王某行賄。這就是典型的言詞證據與案件的客觀證據之間產生了矛盾。與言詞證據相比,停工令、開工申請材料這些客觀證據,特別是出自國家機關的有關書證,它的證明力要明顯高于言詞證據。因此,當這類證據之間與言詞證據產生矛盾的時候,一般來說言詞證據虛假的可能性很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