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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言詞證據應該特別注意哪些方面?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2-22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保障案件質量的生命線。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章專節規定了“證據”,進一步細化了監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也有效銜接了刑事訴訟法。隨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深入學習《監察法實施條例》,一些網友就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工作通過網站后臺提出了不少問題。記者從中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問題,采訪了長期致力于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和證據審查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揚。

      問:言詞證據作為法定的證據形式,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價值和作用,請您談一談收集言詞證據應該特別注意哪些方面?

      李揚: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主要包括三大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被調查人供述與辯解以及證人證言通常是每案必備的言詞證據。在收集這些言詞證據的時候,至少要注意兩個方面:

      第一,在訊問或詢問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對言詞證據收集過程的記載和留存,而不是對言詞證據本身內容的機械重復。比如訊問的時間長度、是否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是否完整等等,這些都要合法、規范。實踐中,一些被調查人在調查階段穩定供述,但是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翻供。此時,不論是否存在虛假供述的問題,從調查取證的視角而言,如果無法提供能夠證明自愿供述的完整準確的材料,那么,該言詞證據就一定會受到來自辯護一方的質疑。而隨著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日趨完善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成熟,當公訴機關無法提供調查期間取證合法性的有力證據時,言詞證據被排除的風險就會很大。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紀委監委 武紀 繪圖

      第二,在收集言詞證據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判斷被調查人與涉案人之間以及涉案人與涉案人之間串供的可能性。我們還以王某涉嫌受賄案件為例,行賄一方有四個證人,該四名證人在第一次到辦案機關作證的時候講的都是因為無法辦開工許可證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賄。時隔幾個月之后,辦案機關第二次取證時,幾個人又同時變更了證言,聲稱并不是為了取得開工許可證才行賄,之前是記錯了。如果一個人記錯了,尚且不足為奇,但是如果四個人同時記錯了,而且記錯的內容是一樣的,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就存在證人之間相互串供的高度可能。(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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