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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1-26
網友“畫風”問:黨紀處分條例中的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與刑法中的高利轉貸罪,有什么區別?
答: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從管理和服務對象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這里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里的“大額回報”要結合當地收入水平、平衡同類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山東省海陽市紀委監委 海紀 繪圖)
高利轉貸罪(山東省海陽市紀委監委 海紀 繪圖)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與高利轉貸罪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的主體只包括在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高利轉貸罪的主體為借款人,包括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客體不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3.客觀方面不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通過民間借貸方式,從管理和服務對象處獲取大額回報,并影響到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高利轉貸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收入數額較大的行為。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的認定對資金性質無要求,高利轉貸罪則必須是信貸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必須從特定對象(即管理和服務對象)處獲取大額回報,高利轉貸罪則只需要獲取較大數額的回報。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財物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認定的必要條件是影響到公正執行公務;高利轉貸罪則不需要該要件。(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