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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移送審查起訴若干問題研究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發布時間:2022-0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了監察機關發現被調查人漏罪的,可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這對于全面追究被審查調查人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但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具體情形、適用階段、是否需要違法事實見面以及如何履行審批程序等均未見細化規定,筆者依據現有規定,結合相關工作要求及精神,對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工作相關問題予以梳理,以期進一步規范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工作。

      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具體情形。筆者認為,實踐中發現漏罪,主要有三種情形需要補充移送審查起訴。一是移送審查起訴前發現漏罪。紀委監委辦案過程中發現漏罪的,可以并案調查,待查清犯罪事實后移送審查起訴,若新的犯罪問題或者線索難以在留置期限屆滿前查清的,監察機關可以將其他已經查清的涉嫌犯罪事實移送審查起訴,對尚未取證到位的事實暫不移送,待查清后再補充移送審查起訴。二是移送審查起訴后發現漏罪。被審查調查人接受組織調查期間,可能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沒有全部交代,導致客觀上存在漏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監察機關對新發現的被審查調查人的問題線索,經補充調查屬實,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補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調查期間,需要向被審查調查人核實問題的,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后對被審查調查人進行訊問;如果確有必要,可以協商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進一步對被審查調查人進行補充調查。三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漏罪。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遺漏罪行,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經調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可以向檢察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適用階段。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會經歷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有些案件還會經歷退回補充調查階段,每個階段均可以提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一是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監察機關在原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又查清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涉嫌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經審批后,向檢察機關出具《補充起訴意見書》,將新查證的事實移送檢察機關補充審查起訴。二是在監察機關補充調查階段。監察機關在收到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的案件后,又查清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涉嫌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增加認定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并出具《補充起訴意見書》,與原案一并重新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三是在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前。如果此時發現處分決定前的新的犯罪線索的,可以補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商請檢察機關補充起訴。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原案已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此時監察機關發現被告人有遺漏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再補充移送審查起訴,而是應當作為一個新的案件,依法按程序辦理,經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違紀違法事實材料是否需要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對于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是否需要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有一種觀點認為,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是給予被審查調查人黨紀政務處分的程序要求,被審查調查人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已經給予了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對于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一般不會再作為給予被審查調查人黨紀政務處分的依據,因此沒有必要與其見面。筆者認為,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是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的重要程序,也是保障案件質量的重要環節,違紀違法事實材料是案件審理部門認定違法犯罪事實的重要依據。擬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是將來可能作為判處被審查調查人刑罰的依據,比給予被審查調查人黨紀政務處分更為嚴重,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擬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更應該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和申辯,及時掌握其認罪悔罪態度,如果被審查調查人有辯解還需要進一步查證或者說明,確保相關事實訴得出去、判得下來。

      是否需要紀委常委會審議。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移送同級檢察機關。根據文意,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只需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即可,無需紀委常委會會議集體審議。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規定并沒有否定紀委常委會會議集體審議這一程序。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監委與紀委合署辦公,也應該貫徹這項要求。因此,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如果監委主要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經過紀委常委會會議集體研究。

      追加漏犯如何處理。監察機關對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對于指定管轄案件,《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應當再次商請檢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手續;但是《條例》沒有規定使用何種文書向檢察機關移送。筆者認為,追加漏犯,需由監察機關對漏犯進行調查,程序上也應該遵循立案、調查、違法事實見面、審理、常委會集體審議等環節,如果漏犯與原案犯罪嫌疑人屬于共同犯罪,準備與原案并案起訴,辦案程序和辦案時限上也允許,可以使用《補充起訴意見書》;如果漏犯與原案犯罪嫌疑人不是共同犯罪,或者辦案程序和時間上已經無法并案起訴的,則應當使用《起訴意見書》,將漏犯單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束龍 江蘇省南京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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